■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
近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梁伟华在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城乡面貌得到显著改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中部分内容已与新时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不相适应,省人大常委会在专项清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也发现,《条例》中部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不一致。为保证法制统一,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
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修正案草案针对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了多处修改并明确,省、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遵守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有关规定,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公众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或指定的收集场所。
按照“厕所革命”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要求,修正案草案提出,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
规范影响市容市貌的新生事物
为规范影响市容市貌的新生事物,修正案草案提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租赁人不得随意停放、弃置包括互联网租赁车辆在内的各类车辆。同时明确,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记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修正案草案提出,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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