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底,被告张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做生意,在KTV消费时认识了在KTV做服务员的原告陶某。被告看到原告年轻漂亮便与之交往,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婚外情关系维系了半年。后被告顾虑到婚外情会影响家庭,于是便停止了与原告的交往,从惠州前往深圳发展。2018年7月6日,原告找到在深圳做生意的被告,要求被告赔偿5万元,被告为了不影响家庭,当场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了1000元,并写下了50000元的欠条。2018年10月29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18年10月30日按原告要求向支付宝账号为瑶瑶的人转账10000元。后被告不再理会原告的催债,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原告陶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借贷系婚外情产生的情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且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应认定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被告称该笔债务系因婚外情而产生的情债,并未实际发生借贷行为,法院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最终对被告的辩称予以认可,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经典的因婚外情引发的纠纷,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也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且原告以揭露婚外情为由胁迫被告写下欠条,该“债务”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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