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住建厅会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制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5个工作日(2019年9月12日-19日)。《意见》提出,从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力争每年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1000余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
电梯增设条件
在电梯增设条件上,《意见》提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同意。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作为业主动议电梯增设的,其他业主应当予以支持。
2.具有合法权属。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4.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电梯增设协商机制
在电梯增设协商机制上,《意见》提出,电梯增设的业主应就电梯增设方案和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相关业主同意后签订电梯增设协议,协议应明确实施主体或被委托人组织建设模式、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费用筹集方案等内容。
电梯增设协议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确认公示期间该梯号业主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业主认为因电梯增设损害其相邻权或共有权益等民事权益而有异议或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请求社区居委会等组织协商或者申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搭建对话沟通平台,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就日照、通风等方面制定相应技术导则,加强技术指导,为调解提供技术支撑。
业主之间在申请增设电梯前后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据悉,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扫描件(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反馈到指定邮箱。
(据川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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