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四川某企业员工孙某某向本报来电咨询,劳动合同签了,单位不给职工,违法吗?
针对孙某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杨丽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虽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但不给员工劳动合同书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员工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杨丽律师表示,劳动合同书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劳动者依法应该持有,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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