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11月18日,程某向原告康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经营周转,从康某某处借到人民币60000元。商定借款使用半年(自2018.11.18-2019.5.19),到期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月息1.8分每月付到康某某账户。本着诚信合作,本人自愿用房产为抵押。到期如不归还借款或利息都属违约行为。如有违约,该房屋康某某有权使用贰拾年,绝不反悔。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签字。借条出具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程某。借款后,程某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借款人程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人民检察院已公诉至法院,目前案件处于审理阶段。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康某某60000元及利息。
律师解析:
程某因向原告康某某借款,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王某某、高某某为程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义务。借款人程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王某某、高某某在程某出具的借条保证人栏中签名担保,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法院发现借款人涉嫌犯罪的,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法院是可以判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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