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绵阳市某工地农民工孙某某向本报咨询:他所在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是“包工头”林某某挂靠在四川某劳务公司承包的,现林某某跑了,问能不能找他挂靠的劳务公司要工资?
对孙某某咨询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刘斌律师表示:可以找他挂靠的劳务公司要工资。首先,在施工过程中“包工头”是以挂靠的劳务公司名义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发生业务关系,并非是“包工头”个人,“包工头”实际上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工人在建筑工程上提供的劳动或劳务成果最终归结于劳务公司。其次,工程劳务费是挂靠的劳务公司根据劳务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收取的,发放工资或劳务费的义务主体是劳务公司,并非“包工头”个人。最后,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是企业向劳动者本人支付,且劳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于建筑领域的欠薪问题,四川省政府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如《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度的通知》《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等。因此,“包工头”跑了,找他挂靠的劳务公司要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
刘斌律师特别提示:农民工在找挂靠公司索要工资时,应当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挂靠的事实、施工事实、务工事实和时间、工种和工资标准、索要工资总额及组成部分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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