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嘉宾:省政协委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主任 罗俊
记者:您认为应该如何帮助业委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罗俊:从政府层面,可以从厘清权责、培训指导、完善考核三个方面着手。政府部门应理顺业委会与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的关系,切实做到放权于业主委员会、让业委会自主管理小区公共事务,对业委会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帮助其发展及提升自主治理能力;加强对业委会相关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业委会能更好地进行小区自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业委会对物业管理的参与度等纳入街道办、社区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从法律层面,可适当降低业委员的成立门槛。据我了解,“住宅人数加住宅面积双过半”的规定是阻碍不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可适当放宽相关规定。还可以探索赋予业委会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使之对外以团体身份承担责任,使小区业主成为稳固的集合,以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
从业主层面,要加强自身自治意识,摒弃事不关己的思想,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业委会规则并切实履行。对于占地面积大、业主人数众多、内部关系复杂的物业,可考虑推动业委会委员专职化,并支付专职委员合理报酬。同时,业委会应定期公开会议决议事项及财务情况,并畅通与业主之间的沟通渠道,从而确保业委会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
记者: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管,避免业委会滥用职权?
罗俊:第一,应厘清对业委会监督管理的职权所在,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由属地政府职能部门具体牵头协助完善业委会的工作方式和机制。同时,要厘清政府职权和居民自治自管的边界,建立合法合理的政府协助管理体系。
第二,应对辖区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筹备、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并指导业委会相关规则的制订、修改,指导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展自治管理工作,确保业委会的各项工作在合法合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轨道上运行。
第三,应加强对业委会委员情况的了解和监督,在业委会成立和换届过程中,指导业主推荐、选举和监督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严把选人关,优化业委会人员配置,提升其自身管理能力。
第四,建立社区、物业公司、开发商、业委会的沟通联络制度。常规事项可建立各方相互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牵头、统筹和协调的作用,充分做好法律风险、社会风险评估,协调各方矛盾,并指导各方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合理诉求。□本报记者 姜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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