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3月5日,王某在其妻子李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并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张某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用于个人投资,月息2分。借款人:王某”。借款到期后,经张某多次催要,王某一直未归还。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王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王某向张某归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驳回张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涉案《借条》系由王某个人出具,借款目的为个人投资,其妻李某对此并不知情,且涉案金额较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故人民法院认定该借款为王某个人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例高发,夫妻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负债”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以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解释》的出台更加细分了夫妻共同债务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被动负债”局面的发生。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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