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联洲 胡勇
一拍案情
韩先生在随团赴美国旅游期间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旅行社为韩先生投保了一份保险,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而免除其自身保险责任,韩先生的妻子王女士与其儿子小韩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25万元及“丧葬处理”保险金1.6万元。
原告王女士及小韩诉称:2018年6月7日,韩先生在美国旅游时突发“急性缺血性脑卒中”。经当地抢救无效于6月19日去世,并在当地火化。2018年8月,王女士及小韩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向二人送达了《意健险案件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不予给付保险金。理由是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这种保险责任的定义是“突发急性病引起死亡,且死亡时间在保险期内并距发病不得超过七天”,而死者从病发到病故超过了七天且病故时不在保险期内。王女士及小韩仔细阅读保单,并未发现“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界定之类的表述,故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死者韩先生承保情况属实,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北京某旅行社出具了保单。投保单写明,保险条款可登录网站查询,写明了保险责任的界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
二拍审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现保险单仅载明,“本保单保险条款请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查询,请仔细阅读相应条款,责任免除详见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该条内容仅能认定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条款内容予以阅读,无法证明其已主动履行交付格式条款的义务。据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能向投保人北京某旅行社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公司未履行一般说明义务,不能依照保险条款对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内容进行拒赔。在保险合同有效且可以继续适用的前提下,对于保险责任的具体适用应参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载明内容,并结合合同目的、履约情况综合予以判断。
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与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责任不同的内容,对于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保险公司不得援引该内容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及小韩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险及丧葬处理险保险金共计26.6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上诉。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法律,应当遵守并及时、全面、完整地履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对格式合同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对格式合同提供者作出不利的解释。本案法院的认识是正确的,裁判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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