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竹法院孝德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征信记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银行方名誉侵权成了被告,还要删除担保人征信不良记录。
2011年7月,王某与四川某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李某与该商业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合同》对借款人王某所借款项进行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另外,合同对保证责任、双方义务等都进行了约定。
后来,王某未按期还款,李某也未承担担保责任,银行也没有及时向法院起诉。今年4月1日,银行向绵竹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
李某发现其征信有不良记录遂多次联系某银行,提出书面异议并通过人民银行组织沟通调解,要求删除征信不良记录,均被拒绝。李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及保证人李某未偿还贷款。银行亦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原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原告的保证期间已过,银行因自己怠于行使权利为丧失了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对原告享有的保证债权。李某从保证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再是担保人身份,其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应再出现上述贷款的不良担保记录,被告应当将已报银行征信中心原告对外贷款担保信息予以消除。
最终,通过法院承办人释法以及多次耐心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行一个月内办理消除原告李某2011年7月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担保贷款在银行征信中心产生的不良记录;李某也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
就该案,绵竹法院法官表示,针对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现状,公民应该自觉查询获取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不良记录应及时加以补救,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时,尽量加以注意和规避,出现异议要及时启动处理机制并催促金融机构快速处理。
本报记者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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