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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正当理由阻碍修改或侵权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9-08-08 00:39   https://www.yybnet.net/

见习记者 周靖 综合报道

近日,“晋江修文收费”的消息一曝出,瞬间引起不少作者和读者的质疑,“晋江修文收费”话题一度登上微博榜单前五,不少晋江文学城用户以“要求晋江开具充值发票”的方式表示抗议。有网友指出,晋江文学城此举涉嫌侵犯签约作者的修改权。

如今,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修改权并没有引发多少关注。此次“晋江修文收费”事件将修改权的行使问题推向了社会舆论中心。什么是修改权?修改自己的作品需经他人同意?文学平台要求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付费是否合法?带着这些疑惑,记者采访了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职律师任思静,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

◎事件

晋江修文收费惹众怒

7月29日晚间,晋江文学城签约作者言朝暮发微博称,晋江文学城推出新规,为了降低文章反复修改保存、提高审核效率,作者对章节进行修改,第一次需扣除100月石,第二次200月石,第三次及以后10点晋江币。

据了解,月石一般通过签到或分享文章获得,而晋江币则需要充值,10点晋江币即0.1元。该条微博发布后,迅速引起广大网文爱好者热议,晋江用户普遍反对。

随着舆论的不断发酵,7月30日一早,晋江文学城站长冰心发表博文《关于临时限制修文次数的说明》,晋江文学城所累积的400多万篇文章成了其前进道路上巨大沉重的包袱。为了降低文章反复修改保存、提高审核效率,“我们希望通过一定的限制措施,让作者减少或合并一些不必要的修文次数,来保障审核的畅通。”

冰心还表示,“我们会陆续开发一些挣月石的途径,让的确需要修文的人,有月石可用。也会开发一些修改个别错字不计更新不重新审核的小功能来减少大家修文时的小麻烦。”

7月30日下午,有晋江用户发现,晋江修文新规变更为“为降低文章反复修改保存,提高审核效率,修改文章每次需要扣除100月石,存稿不限。”

7月31日中午,有网友称,晋江发布系统信息,已于7月30日把修改章节需要月石的功能下线,修改文章的限制已经取消,(作者)可以任意修改文章。

◎声音

法律保护作者的“变之自由”

什么是修改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修改权是指作者依法所有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此前指出,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者的人格的一致性,这种保护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表达不变之自由”,也就是“未经作者许可不得擅自改动作品”。二是保护作者表达“变之自由”,也就是作者的思想观点发生重大变化,就有更改其作品的利益诉求,修改权保护的就是作者的“变之自由”,也就是“尊重且不得妨害作者对作品的修改”。不管是哪种“自由”,都是法律所赋予作者的。

任思静也表示,修改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不能转让的人身权利。从性质上讲,该权利属于支配权,即他人未经许可修改作品或无正当理由阻碍该权利的行使实现的,都会落入侵犯修改权的范畴。“由此,暂且抛开晋江文学城运营主体是否是签约作者的作品财产权的独占许可人,修改权是作者的一项独立权利,并不附属于晋江文学城在先已取得的其他复制、发行等权利而被其拥有。从修改权的立法本意而言,其功能是为了保障作者修改作品的自由不受妨碍,那么,无理由阻碍作者实现该修改自由的,都属于侵犯作者的修改权。”

“晋江修文收费”涉嫌侵权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以不能损害到第三人合法权益为限度。”任思静认为,作者可以自由行使其修改权,但是,如果在行使过程中,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或者给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或补偿。因此,站在平衡利益角度的考量,如果作者因行使其修改权,给发行单位造成实际损害的,发行单位在有实际损失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作者给予赔偿或者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晋江文学城有实际证据证明作者的修改确实给他们造成了经济损失,签约作者行使修改权利过度,他们就可以找作者按照实际损害赔偿。”

但是,这是作者修改权行使的限度,并不意味着第三人在没有实际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用此种手段提前阻碍修改权的行使。“我认为,‘修文收费是否导致修改权的侵犯’是限度的问题。如果不加条件的,作者一修改,平台就收费,且无正当理由,就会导致侵犯修改权。如果平台管理方有规定可以免费修改1至2次或1至3次,超过的要收费,那么我觉得还是有不落入侵犯修改权范畴的可能性。”任思静说,“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晋江文学城以提升审核效率等为由‘向修改章节的作者收费’,我个人认为难以成为‘正当理由’阻止作者自由修改其作品。”

◎延伸

“修文收费”写入合同能否约束作者?

从《合同法》出发,“修文收费”是否能作为合同的补充条款,对签约作者发生效力呢?“虽然,我并不清楚晋江文学城与作者的协议是否对作者的修改权有相关约定,但是,就此次的修改收费通知而言,虽然系平台内部管理的新举措,但从《合同法》角度看,该通知性质属于要约,是在原有约定条款基础上的新增、变更内容,除非作者同意(承诺),否则不对作者当然发生合同约束力。对新签约的作者,也并非当然有效。”任思静告诉记者。

此外,任思静表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晋江修文收费”的实施会直接引发另外一个重点问题,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晋江文学城的这项举措一旦实施,无疑会加重自己的审核注意义务。就其网站内的作品侵权案件,未来晋江文学城将会面临更大的法律责任。

◎观点

知识付费是趋势但不得侵权

连日来,“晋江修文收费”闹得满城风雨,甚至波动了其他的小说网站。不少签约作者表示,他们更担心“修文收费”只是一个开端,以后会发展成“写稿收费”。“晋江修文收费”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也唤起了人们对于网络时代下知识产权的思考。任思静表示,知识付费是趋势,看文章是,写文章、推广文章也同样是。作为创作人,希望能更多关注作品的独创性,加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勇于、敢于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作为平台管理者,网络平台终究是一个商业主体,需要进行市场运营,在创造精神财富的同时,也要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规运营,其行为始终不能侵犯作者及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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