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8年3月27日,张三向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8日被告李四欠原告张三现金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四还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李四当庭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9月8日借给被告30000元,后一直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那么当原告几经周折都联系不上被告时,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至2017年原告恰巧遇到被告时,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而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正当法定事由,故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法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但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首先,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款形成的原因则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其次,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有区别:借条的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欠条的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的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当然,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注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本案中,由于李四出具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则张三的诉讼时效从2011年9月9日开始计算三年,因此张三于2018年3月27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常常有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最终给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正确、缜密、规范地书写“借条”非常有必要,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
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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