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和妻子到涪城路全能大药房旗舰店,买了两盒清心安神口服液,没想到回家后,发现有一盒已经过期了。既然药品过期了,药房怎么还能出售呢?这样的过期药还有多少?”近日,市民李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反映他买到过期药的苦闷,担心有其他不知情的市民也买到了过期药,希望有关部门对此事调查处理。
□本报记者陈荣实习记者周钰文/图
市民反映
在大药房买到过期药品
李先生告诉记者,6月25日,因妻子睡眠质量欠佳,他便陪妻子去涪城路全能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两盒清心安神口服液,用于帮助妻子入眠。回家后却发现,其中一盒的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该药品的保质期为两年,已于2019年4月过期。第二天,李先生拿上药品去全能大药房旗舰店,找到营业员,告诉药房售卖的清心安神口服液已经过期,要求退货。
“药房工作人员告诉我,只有这一盒存在过期质量问题,但我对此表示怀疑,担心其他消费者在该药店购买到了过期药品。售卖过期药品,太不负责任了。”李先生说。
药房回应
已退货,今后将严格检查药品
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涪城路的全能大药房旗舰店了解情况,药房承认出售给李先生的一盒清心安神口服液确已过期。
“我们很抱歉此事给李先生一家带来的不便,因为清心安神口服液缺货,供货商后面只补了两盒,送来的时候药店未仔细检查,是我们工作出现了疏漏。”该药店负责人表示,以前从未发生这样的情况,经过这次事情,我们以后一定更加严格的检查药品,保证不会再发生类似情况。应李先生的要求,药店对其进行了退货退款处理。
据了解,有关药品质量监督部门就李先生反映的情况,对全能大药房旗舰店药品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暂未发现有其他过期药品,已要求该药店就出售过期药一事,作出详细报告,并责令整改,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职能部门将予以监督。
律师说法
药店涉嫌违法销售劣药
对于药店出售过期药品一事,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谢德平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第十八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此次事件,证明药房及其供应商涉嫌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故药店涉嫌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事件中,如果查实药房及其供应商确有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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