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联洲 王鸿江
一拍案情
原告刘某毅与原告刘某系父子关系,被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系母女关系。2016年农历腊月廿九,刘某与陈某依当地风俗,在被告家里举行了订婚仪式。两原告给付两被告现金彩礼及被告亲属红包钱。订婚后,陈某拒绝与刘某共同生活,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分手。两原告遂向两被告要求退还彩礼。胡某称,因工地需要资金周转已用于工地上,承诺于2017年农历三月底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作凭证,内容为:“胡某今欠刘某毅叁万元整,在农历三月底付清,如到期未付清加倍”。后被告胡某未按期支付原告刘某毅欠款,酿成纠纷。
二拍审判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以结婚为目的举行订婚仪式,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钱及亲属红包。后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致使结婚目的不能实现,双方亦未在一起生活,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给付的彩礼。法院以被告胡某出具的欠条确定的3万元为彩礼数额。被告胡某承诺在2017年农历三月底付清彩礼,到期后并未支付。虽然被告胡某承诺逾期未付加倍支付,但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有失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1日起计算。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唐军律师认为:彩礼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男方向女方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的要求和男方的经济状况而定。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存在。
当今,彩礼陋习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受到关注,一些地区为此开展了多种行动进行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举行了订婚仪式,依当地风俗和被告陈某母亲要求,给付彩礼3万元,事后被告陈某悔婚,拒绝与刘某共同生活,拒绝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分手。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及其母全额退还彩礼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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