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谢某系王某姐夫的弟弟,谢某与唐某系朋友关系。2008年,谢某与唐某共同找到王某,说要做冬天烤火用的火炉子生意需要3万元资金。王某当时手头有闲钱又跟谢某相熟,便把钱借给了唐某。后因生意不景气,唐某一直没有归还,王某多次催讨无果,便将唐某与谢某一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在庭审中,王某当庭承认谢某仅系介绍人,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判决唐某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
律师解析:
被告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款项已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谢某仅作为该借贷关系的介绍人,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并承诺自己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故法院判决谢某依法对案涉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中的介绍人是否也要承担还款义务。在实践中,很多情形下,关联人确实是承担着借贷双方的桥梁功能,但也不排除其除了介绍双方认识并促成借贷关系还可能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归根到底,借条等证据如可以表明作为朋友的介绍人还有担保的意图,则可认定其担保人的地位,其当然也应该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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