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唐伟
因所购“50年陈年茅台”实则由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而成,四川一位律师邢连超将贵州茅台告上法庭,指其涉嫌销售欺诈、虚假宣传。(6月20日封面新闻)
原告邢连超认为,作为一般消费者,看到“50年陈年茅台”会顺理成章地理解为,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而不是用15年的基酒勾兑。这样的判断,代表着很多消费者共同的观感。退一步讲,即便茅台陈年酒采用的是基酒勾兑技术,50年陈酿也应用50年的基酒勾兑而成,用最高15年酒龄的基酒勾兑,于感性认识上也很难说得过去。
贵州茅台在民事答辩状中则认为,邢连超所说的“50年陈年茅台”就应该是在容器里贮存50年的酒,是一个“极其主观”的理解。贵州茅台方面声称,在售卖的店面里明确贴出了对于“50年和30年的茅台酒是由基酒勾兑出来”的相关文件,所以并没有欺诈消费者。在贵州茅台酒官方网站上产品描述是:“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勾兑陈酿”技术概念,被消费者理解成实实在在的贮存,“50年陈年茅台”更像是一个概念游戏。茅台酒每年的产量有限,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的酒,自然是凤毛麟角。茅台方面也在官网声明,但能否凭此就可以认为,消费者的理解就属于主观性判断失误,而与营销策略并无关系?50年茅台陈酿到底是何标准,案件之中到底是“谁在主观”,这些显然值得追问。同时,这也是对责权利的一次厘清。
就审慎性的原则而言,“50年陈年茅台”“30年陈年茅台”确实应有更为精确的介绍与说明,希望通过此案能形成共识,有效避免“主观性判断”形成的错觉,以免在消费过程中出现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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