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在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形象保安工作的肖某致电本报咨询,称因其被无故辞退,故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其劳动争议申请后,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其因在仲裁开庭之日正在医院照顾患重病的父亲,未能参加庭审。现仲裁委员会向其发出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肖某咨询,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否有法可依。
针对肖某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瀛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团首席律师陈素芳解答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作为申请人的肖某虽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仲裁活动,但是,应在开庭前,将其不能参加仲裁的理由告知该仲裁委员会,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交《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书》,以征得该仲裁委员会批准延期开庭审理。本案中,因肖某未能将无法参加仲裁的事由告知仲裁委员会,且不参加仲裁的请求事先也未征得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意。故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于法有据。
因此,凡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但有权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通知》,且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对被申请人出现该情形的,可缺席裁决。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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