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经济日报讯(记者 唐千惠)5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成都举行。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达贵作报告时表示,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沱江流域实际,条例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专章,从沱江流域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禁止设置排污口;对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等方面予以细化,并增加相应处罚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以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有必要在沱江流域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建议将条例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此外,法制委员会在此前的审议中认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增加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规定;二是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处罚下限,对以下违法行为作出从严处罚规定:(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三)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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