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记者从四川省税务局组织召开的“落实减税降费促进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5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降费减负政策措施。
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低至16%。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省社保局副局长杨毅英说,措施实施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下降3个百分点,降幅达15.8%;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降4个百分点,降幅达20%;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下降18%左右。
《实施办法》规定,自5月1日起,以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个人缴费基数系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以2018年的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而小口径平均工资的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两者相差15747元,全口径平均工资较小口径平均工资低19.6%。按缴费比例16%,以全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将比以小口径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缴费额少2519元,低19.6%。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上下限由过去的60%—100%调整到60%—300%。四川省2019至2021年上下限分别为50%—300%、55%—300%、60%—300%。按此调整后,既能够减轻缴费困难人员的缴费负担,又能对缴费能力较强的人员通过多缴多得机制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养老待遇。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后,社保待遇是否受到影响?杨毅英说,从四川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现有结余看,总体上能够支撑养老保险制度性降低费率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降费并不意味着社保待遇的下降。为此,《实施办法》专门强调: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201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今后的过渡措施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拟定,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也就是说,今年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包括计算缴费指数所用平均工资),仍用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据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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