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兰楠)7日,省司法厅公布了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代拟稿)》(下称《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及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6月10日。其中明确,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
现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于1995年颁布,1997年进行了修正,2011年进行了修订,实施20余年来,对保护全省饮用水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施行,其中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作出了新的规定。为适应形势和需要,四川省决定修正《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条例(修正草案代拟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同时,拓宽了城市备用水源建设的范围。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应当确定饮用水备用水源,有效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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