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对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债权、对应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及其它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享有的各项权利】、执行阶段垫付的评估费以及对成都森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长湖投资有限公司拥有的主债权、对应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利)及其它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享有的各项权利】、执行阶段垫付的评估费已依法转让给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将前述转让事项通知该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请前述债权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向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联系电话:028-86512274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2-3502828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6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2月6日的重组本金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重组收益/展期补偿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还款协议/债务重组协议、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付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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