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简安宁,2019年2月20日驾驶川JQ0133号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简安宁拒绝领取、未提供有效联系住址等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遂交运罚[2019]0087号,现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9年4月24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赵子君)日前,四川省教育厅针对部分校外培训机构租用高校教学场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及招生...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