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文某于2015年10月1日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文某无钱归还借款,双方遂协商将前期利息2万元作为借款本金并由文某重新向刘某出具借款本金为12万元的《借条》一张,利率为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借款到期后文某无力还款,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文某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文某向刘某支付借款本金12万元及该款从2016年10月1日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刘某将前期利息2万元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点评:
“利滚利”俗称复利,是指把上期末的本和利作为下一期的本金,是一种利息计算的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复利采取“有限保护”的原则,在一定条件范围内允许“利滚利”的出现,即民间借贷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则不能再计入后期本金。同时,整个复利借贷的利息计算是有上限的,即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而超过部分将不能得到保护。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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