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家住某小区的张先生将车停在李先生楼下物业指定的停车区域。当天下午,李先生在打扫卫生时不慎将放置在自家窗台上的磨刀石碰落,正好砸中张先生的车辆顶部,造成车辆损坏,张先生为此修车花了12000余元。张先生认为应由李先生承担损失,并多次与李先生沟通要求赔偿,均遭拒绝。张先生于是委托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唐隆茂、黎强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修车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被告李先生承认是自家窗台放置的磨刀石不慎碰落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但却认为,物业公司放任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申请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原告将车停在距离楼房过近的地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原告代理人认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先生将磨刀石放置在自己家窗台上,属于严重的不安全行为,被告不慎碰落磨刀石导致原告张先生车辆受损,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在管理使用中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原告张先生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物业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并未乱停乱放。即便作为车辆的管理人、使用人,张先生在停车时应当预见停放在楼下有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从车辆停放位置、过失程度来看,原告张先生并未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不应减轻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没有同意被告追加物业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经综合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意见,认定被告专属窗台上的磨刀石坠落,应推定被告李先生存在过错,判决由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全部修车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院民二庭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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