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 成都市 绵阳市 自贡市 攀枝花市 泸州市 德阳市 广元市 遂宁市 内江市 乐山市 资阳市 宜宾市 南充市 达州市 雅安市 阿坝州 甘孜州 凉山州 广安市 巴中市 眉山市
地方网 > 四川 > 今日四川 > 正文

民间借贷那些事15 借钱不还,上哪儿告?

来源:绵阳晚报 2019-04-19 08:0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2013年6月14日,梁某向崔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崔某现金700000元,还款时间2013年10月1日前。借款人梁某(签名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梁某仅归还部分借款,尚欠崔某370000元未归还。因梁某未按时还款,崔某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某偿还剩余借款。某法院立案后,梁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崔某住所地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驳回梁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民间借贷案件,属合同纠纷案件范畴,在当事人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中,原告崔某已履行了放款义务,在借款到期后,按照约定要求被告梁某偿还借款,系接受货币的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律师点评:

民间借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其管辖仍应根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进行确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在民间借贷中,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一般而言,“接受货币”可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为出借人将借款出借给借款人时,借款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其二为出借人接受借款人还款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在第二种情形下,一旦出借人履行了放款义务,并在借款到期后要求借款人还款,则出借人便成为“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住所地法院自然享有管辖权。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新闻推荐

绵阳企业家雷文勇当选四川省科协兼职副主席

本报讯(记者兰建春)据川报观察报道,在4月17日下午召开的四川省科协第九届一次全委会上,选举产生了省科协新一届领导机构。选...

四川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四川这个家。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评论:( 民间借贷那些事15 借钱不还,上哪儿告?)
频道推荐
  • 渠县作家李明春作品《川乡传》 外文版权输出7国
  • 九思:五十岁出道的诗人
  • 达州银行南充支行被评为 南充市“2021年度普惠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 集优势,补短板,提升全程机械化率 大竹:向国家级种业大县迈进
  • 达州:优化营商“软环境” 铸造发展“硬实力”
  • 热点阅读
    文牧野: 我一直追寻着真实与真诚... 王阳:《人世间》让人思考什么是活着... 国潮那么潮
    图文看点
    乡里乡亲
    张庭夫妇公司被认定传销 举报者:担心... 电影《花渡好时光》定档 回乡青年演... 从《少年》《下山》《踏山河》到《孤...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