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来蓉务工人员易某致电本报并咨询:他是一名美术老师,因专业出色,某培训机构决定聘请其在该机构开设的美术班上课。易某每周需要到该机构上5次课,每次1个半小时,费用按月结算。易某认为其在该机构领取报酬,该机构应该为其购买社保,至少应当为其购买医疗保险。易某想知道她的这种想法对不对?
针对易某提出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倩律师。王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前述规定,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为“职工”,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购买社保。在此,用人单位是指《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因此,如易某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则易某应当在该培训机构参保;如易某不是该培训机构的职工,而属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则易某可以与该机构协商在该机构参保,也可以选择不在该机构参保,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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