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适用过失犯罪保留党籍的例外情形?
答:《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体现了从严要求。考虑到有的党员一贯表现良好,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造成过失犯罪,情节较轻,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同时,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这里的“再上一级党组织”,是指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
问: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党组织无需再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因此,该款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为落实纪法贯通要求,该款规定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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