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省卫健委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四川省生育登记服务办法》,新办法将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明确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公安入户、儿童入学、婚检、孕检等挂钩。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买卖生育登记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办法明确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及时补登。办理生育登记的情形有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本条所称夫妻包括再婚夫妻。
(本报记者杨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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