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14日,记者从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从4月15日起,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交警部门将不予登记上户。
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新标准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新标准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对群众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未及时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在2019年10月15日前办理注册登记。10月15日(含)以后,严禁为未获CCC认证、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
注册登记时,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新标准认真查验脚踏功能、外形尺寸、整车质量以及CCC认证证书、销售发票销售单位和销售时间等信息,对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底白字白边线号牌,按要求录入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电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
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积极探索推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行驶证电子化等智能化、便利化管理措施,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各项业务。
新标准实施后,公安交警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城区各主要路口、电动自行车通行集中路段的警力部署,加强交通高峰时段管控疏导,严查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鼓励骑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头盔。对违法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学促管”、“学罚结合”,通过集中学习、体验式教育、参加志愿劝导服务等活动,抓执法、抓教育、抓养成,推动形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曾猛 本报记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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