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9月1日,刘某因所开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贷款期限为3年,即2012年9月1日到期。由于服装生意回暖,资金宽裕。刘某考虑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较高,不划算。故于2010年6月向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提前还款,结果某小额贷款公司以贷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刘某提前还款。刘某于2010年7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提前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明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可否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故法院支持刘某提前还款的诉求。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8条对于借款合同提前支付清偿借款有特殊规定。因此,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律师点评: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往往涉及利息条款。借款人按照还款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同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那么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时,利息该如何计算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关于此种情况下计算利息的利率标准,一般认为,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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