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某公司行政人员张某来电咨询本报:今年2月的一天,张某在上班期间上厕所时,因地板打滑不慎摔伤,造成其手臂骨折,身体多处跌伤,为此花费甚多。张某遂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却以此乃意外事故而不予理会。张某问:员工上班时上厕所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对此,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王蓓律师指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工伤认定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三工原则”也是判定是否为工伤的基本原则。在上班时上厕所摔伤,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认定,而至于上厕所是否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是有肯定回答的。因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不仅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而上厕所是人人必要且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与劳动者的日常工作密不可分的,若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发生的摔伤是意外事件,则是明显有违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悖于社会常理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上班时如厕是职工解决必须且合理的生理需要的行为,其因地板打滑不慎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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