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在某民营企业工作的罗某致电本报咨询:罗某于2015年8月入职公司,系行政部人员。今年2月8日公司以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缩减成本为由,解除了与罗某的劳动关系。罗某认为自己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不知劳动争议有什么程序?
对此,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邱冬梅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罗某与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向当地社区或街道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调解员按照程序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快速化解纠纷,维护罗某的权益。若双方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公司拒不履行,罗某可向公司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罗某需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证据材料,参加仲裁庭审;双方也可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若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达成调解,公司拒不履行该调解书时,罗某可向公司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双方并未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达成调解,仲裁员会根据庭审情况作出仲裁裁决书;罗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可向公司所在地或实际用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一审诉讼程序。若罗某不服一审审理结果,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若双方有调解意向,仍可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了结纠纷。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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