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四川生态环境机构垂改方案出炉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态环境机构队伍建设,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提供体制保障。
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方案明确,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的主要责任和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统筹协调。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州)生态环境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提出将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领导职务,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提交市(州)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州)人大常委会任免;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由生态环境厅党组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审批任免;市(州)纪委监委驻市(州)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由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名称规范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事先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配强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负责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生态环境厅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方案提出,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筹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日常驻点监察和重点监察。
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现有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称规范为“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生态环境厅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州)党委和生态环境局意见。
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原市(州)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科研、规划和评估等职能由各市(州)根据职责任务明确相关机构承担。
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主要负责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整合,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为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党组成员。
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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