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早报记者王小瑾
近日,四川省教育厅转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就四川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要求。《通知》中要求,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明确提出“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教育厅备案”。
应读尽读
确保义务教育资源全覆盖
各地要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保障学校布局与城乡建设、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确保义务教育资源全覆盖。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提前下达入学需求,后续落实入学情况,建立健全县、乡、村级和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
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明确六周岁或七周岁入学,保证县域内统一要求。延缓入学和休学只能因身体原因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进一步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失学辍学,确保新生年级学生应读尽读,全力防止辍学。对劝返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实际分类安排复学,确保留得住、学有长。
免试就近入学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合理核定下达学校年度招生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用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学习等级或培训机构的测试(学习)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转学、插班依据或参考;不得登记、收取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不得要求填报适龄儿童少年学科竞赛或等级证书情况;不得在起始年级预留学位并通过中高年级增班转学等形式从其他学校选拔学生。
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要继续实行招生计划30%以上名额在报名学生中由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剩余名额可采取面谈等方式确定;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30%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录取全部报名学生。
应入尽入
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
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坚持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对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限定在少数学校。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社、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提前将入学条件要求广泛宣传告知。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各地要严格执行上级政策,细化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规范普高招生
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各地要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均须按照经核定的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不得委托个人、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代理招生。
公办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严禁未经教育厅批准擅自跨市(州)招生。民办学校招生录取一般应以中考成绩为主要依据,要严格执行各地各级别最低分数控制线要求。未经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在其辖区内举行自主招生考试。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于7月底前以市(州)为单位报教育厅备案。各地要在5月底前全面开展一次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规范时间程序
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
《通知》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规定当地中小学招生时间,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其中,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登记报名时间不得早于当年5月下旬;经批准的公、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应安排在中考后进行。
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安排招生;严禁在学生完成小学毕业考试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前自行组织招生考试和录取新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送到高一级学校就读;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初中毕业学生参加中考和录取的机会及权利。
各地要严格中小学学制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学制,严禁以学制改革为名提前选拔生源。
要严格学籍管理,坚决落实“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原则。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办理借读,凡是籍在人不在又不能及时转出学籍的,学校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局并按控辍保学相关规定处理学籍,严禁空挂学籍;凡是人在籍不在的,主管教育局要督促学校及时办理转学,严禁招生转学不上学籍。
规范宣传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
学校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七公开”,其内容必须在当地的主流媒体、教育网站、学校公示栏等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禁止把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收的学生安排在民办学校或社会培训机构就读。
禁止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或违背学生意愿填报学校志愿。
所有公、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招生宣传必须规范、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宣传本校高考、中考排列名次;
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悬挂横幅等各种形式宣传炒作高考、中考升学率和高考、中考状元。
民办学校对外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须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异地组织招生宣传。
严格问责
对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教育部提出的“十项严禁”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对教育行政部门违规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限期整改。对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限期整改。
对民办学校违规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招生、不予年审、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个人违规的,应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由所在学校、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解除教职工的聘任(劳务)合同,撤销局长、校长的领导职务。
同时,对以上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对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问题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并通报当地政府,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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