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除外。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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