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流域如果出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水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等七种情况,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
在昨天上午召开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二审。为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水环境问题等事项,二审稿在出现“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的;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四种情况,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环保约谈的情况,包括发生或者可能继续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落实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水环境问题的,或者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水环境问题整改不力等。
本报记者 张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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