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伍俊 记者 任鸿)3月25日,记者从四川煤监局获悉,近日,四川煤监局攀西分局下达对攀煤公司花山煤矿“1·8”瓦斯事故的处理决定,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谎报、迟报事故的情节。,谎报、迟报事故 攀煤公司花山煤矿被追责。
经调查,2019年1月8日,攀煤公司花山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9.8万元。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矿井内一新反井内煤矸堆积,堵塞新反井通风道,造成瓦斯积聚,作业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入新反井通风道缺氧窒息发生伤亡,造成带班矿领导、副总工程师范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花山煤矿未及时、如实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据处理决定,花山煤矿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处罚款50万元;谎报、迟报事故,处罚款130万元;对花山煤矿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给予降级处分;对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掘进队长等5名责任人分别给予撤职、记大过等处分;撤销 3名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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