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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6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与1989年通过的《四川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了老龄工作体制,完善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和养老服务机构相关机制,同时还对现实热点问题进行回应,对备受关注的父母生病住院子女护理照料时间等进行了明确。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新修订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从一审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到最终明确独生子女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日,变化非常大。
据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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