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条例》关于合并处理运用规则是如何规定的?适用合并处理的条件是什么?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适用合并处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针对同一个违纪党员;二是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且违纪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不包括数个同一性质的违纪行为;三是两种以上(含两种)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都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如果不具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条件,则不能合并处理;四是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发现该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问:如何具体运用合并处理?
答:适用合并处理,在具体运用时,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对同一个违纪党员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量纪的基础上,以其中给予最重的党纪处分为准再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某违纪党员有三个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分别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最终应当给予其留党察看处分。二是同一个违纪党员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其中一种违纪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选择开除党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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