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省高院从去年开始开展部分重大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对九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试行提级管辖,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禁渔期内采用电捕鱼方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由于非法捕捞的行为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生态损害、污染水环境的后果,法院判决5名当事者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重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传递了全省法院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该案也成为今年全省服务大局案例之首。
禁渔期电鱼非法捕捞
法院判了刑还判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
2017年10月27日上午,丁某邀约黄某、雷某等5人到汉源湖游玩。雷某携带特大功能高效逆变器、微电脑脉冲释放仪等放在渔船上,由丁某驾船,雷某用电鱼设备电鱼,其他3人捞鱼。彭某还用手机拍摄了视频。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5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据悉,大渡河属于长江支流岷沱江水系岷江一级支流大渡河流域,为重点江河流域。汉源库区为大渡河重要水域,当地政府确定2017年秋季禁渔期为9月25日至10月31日。
经四川省水产学校专家组通过观看视频,查阅捕鱼船只图片、讯问笔录等资料,认定船体内捕获的翘嘴红鮊(属于汉源库区的野生鱼类)250公斤以上,船体外漂浮水面上损失的鱼获物有400公斤以上,电捕鱼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39000元,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58500元;还造成了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间接生态损害: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击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对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伤,会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电捕鱼对浮游生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危害生态安全;遭电击死亡但未被捞取的水生生物腐败变质,污染水环境。
检察院认为,5被告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5月3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经公告,因公告期内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检察院于2018年8月21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刑事案件,雷某等被告人在重点江河流域——大渡河的禁渔期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鱼类,不但直接造成了野生鱼类的大面积死亡,也对渔业资源和环境资源造成连锁破坏,严重破坏了水产资源和水域生态资源环境,危害水产资源的留存和发展,应当依法对其犯罪行为予以惩罚。法院最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雷某等人二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他两人处罚金三万元。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人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法院还判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5人不具备进行增殖放流的条件和能力,通过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的方式能够使受损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专业化修复,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的恢复,依法判令5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修复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两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9类环境案件提级管辖
保障美丽四川建设
四川省高院表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深入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利益、救济环境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宜宾、乐山、雅安三市开展部分重大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级管辖试点工作,对九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试行提级管辖,由市检察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并对提级管辖案件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确保依法严厉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据悉,该案是破坏长江上游水域生态环境的重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提级管辖试点工作规定进行一审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落实修复性司法理念,不仅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从重判处5被告人相应刑罚,还着眼于生态环境修复,并判令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75万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在全国范围内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省高院表示,该案充分体现了法院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从严从重打击环境资源犯罪、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有力服务保障了美丽中国、美丽四川建设。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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