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和妻子文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未生育小孩,周某时常因为此事殴打文某。文某长期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在周某出差之际,与一名男子相恋并同居在一起。2016年7月文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婚内时常殴打文某,文某亦在周某出差时一直和一名男子同居生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存在法定过错,双方都不能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遂判决同意文某和周某离婚,但对于文某请求周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周某对文某实施家暴,文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生活,两人均有《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故文某无权要求周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离婚损害赔偿有几个构成要件:首先,夫妻一方具有导致离婚的过错。其次,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最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若双方均有离婚损害赔偿中规定的过错,则无权向对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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