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七与王九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个性不合感情破裂,李七于2017年9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婚生女王一由其抚养,王九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经人民法院查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套,购房款由王九父亲支付。另有婚后购买轿车一辆,该车由李七父母出资13万元,王九父母出资7万元购买,登记在李七名下,由李七使用。
法院判决:
准予李七与王九离婚;因李七、王九抚养条件和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差别,王一系女孩,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判决王一由李七抚养,王九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轿车归李七所有并由其补偿王九六万元;争议房屋因未取得所有权证不宜判决房屋归属,由原被告双方共同使用,待取得所有权证后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中,双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不宜判决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待双方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点评:
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问题在生活中十分常见。人民法院有权不对该房屋权属进行判决。因此,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争议房屋的使用权以及取得所有权证后的房屋归属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署协议,在取得所有权后根据该协议内容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另行起诉。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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