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1、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本案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属于上述情况,故法院对其证言不予认可,对原告的主张也就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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