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治(身份证号码:510111194903100014):
2013年7月3日,你作为担保人与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金羊管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本人(伏勇全,身份证号码:512922197212302096)出具《确认函》,对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向本人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包括:本金587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柒万元整;以及自2011年8月1日起,按月息3.5%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资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现本人已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张静(身份证号码:510902196912136058),张静享有我对四川金炜集团有限公司的此项全部债权,请你直接向张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特此通知。
通知人:伏勇全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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