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投入使用的钢结构厂房,短短几年后就出现严重锈蚀现象,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还时刻威胁着职工的人身安全。几次交涉之后,都没能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最终,他只得将工程修建方和材料供应商双双告上法庭。那么,这起纠纷到底应该由谁负责,最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近日,三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张莉记者邓勇
厂房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赔偿54万余元
2011年7月,四川富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公司)与四川谛维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谛维铱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修建谛维铱公司位于某工业区的1—3号车间。《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2012年1月,富安达公司与绵阳市涪城区威赫彩钢钢结构厂(以下简称威赫彩钢厂)签订《工矿产品订货合同》,约定按照国标在威赫彩钢厂采购彩钢板及亮瓦等。2013年,厂房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
2017年11月,谛维铱公司向富安达公司发函称,“2012年,贵公司为我公司修建安装了钢结构厂房,可近两年间,厂房顶部彩钢瓦发生严重锈蚀,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生产运作。可能由于贵公司业务过于繁忙,对我公司表达多次的修复、更换要求予以忽略。故特致函提醒,请立即进行相关事宜。”由于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2018年5月,谛维铱公司将富安达公司和威赫彩钢厂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厂房屋顶维修损失费54万余元。
到底应该谁来负责两被告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被告富安达公司辩称,谛维铱公司和自己为承揽关系,公司已向其交付工作成果,并经双方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合同明确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即使因彩钢瓦出现质量问题,也应适用彩钢瓦的产品质保期。同时,公司与威赫彩钢厂之间的合同同样约定了国家标准,即使不符国家标准,那也应该由产品供应方来负责。
另一被告威赫彩钢厂则辩称,公司与富安达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所出卖的彩钢瓦是依据富安达公司的选择提供的,并在供货后经谛维铱公司验收,安装过程中得到原告的认可,相关买卖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同时还指出,造成彩钢瓦锈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即使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因法律关系的不同,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质量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请。
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建方担责一半
三台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谛维铱公司(发包人)与被告富安达公司(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工程结束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纠纷,富安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建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威赫彩钢厂作为案涉工程的材料供应商,是与富安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而未与谛维铱公司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且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在同一案中予以处理。故威赫彩钢厂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在具体损失上,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所涉质量问题,需长时间外力作用方能凸显,在交付工程时短期内均无法发现,且本案中,彩钢瓦经过短短几年的时间就处于一种全损的状态,明显与其通常使用寿命不符。屋顶的渗漏状态一直存在,原告谛维铱公司曾多次要求富安达公司维修,而富安达公司未予以修复,富安达公司应当承担修复厂房屋顶产生的损失。故对富安达公司辩称“彩钢瓦已超过质保期和工程已过约定的质保期,公司不应再承担维修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过一段时间,考虑自然磨损、正常损耗等因素,为兼顾公平,谛维铱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自然损耗比例。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受鉴工程的损失金额鉴定为人民币54万余元。最终根据本案实际,法院判决由富安达公司承担50%的维修费用,即向原告谛维铱公司给付维修更换彩钢瓦的费用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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