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穆先生于2017年5月向朋友陈先生借款400万元做生意,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特别约定此债务系穆先生个人债务,与穆先生妻子张女士无关。债务到期后陈先生多次催要,穆先生以没钱为由不偿还借款,后陈先生得知穆先生已于2018年6月与妻子张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张女士抚养,婚后购买位于深圳福田区一套价值800万的房产及价值50万元的车辆归张女士所有。陈先生得知穆先生将所有财产分给张女士,但其实并没有分家,仍然居住在一起,怀疑穆先生是故意躲避债务,想向法院要求撤销穆先生与张女士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律师解析:
债权人陈先生是否有权撤销债务人穆先生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陈先生对穆先生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虽然穆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生效,但离婚协议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穆先生明知将自己享有福田房产及车辆份额无偿赠予给张女士后将无法偿还陈先生400万元借款,仍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自己享有的福田房产及车辆份额无偿赠予张女士。穆先生明显意图通过协议离婚转移财产的方式造成自己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假象,从而逃避债务,该行为不仅对陈先生享有的债权造成了损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陈先生作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但陈先生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400万元为限。
律师点评:
生活中,不少债务人企图通过离婚协议方式将大额财产转让给配偶来逃避债务,此举并不可取。因为即使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已生效,债权人仍有权在撤销权行使期间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债务人试图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将资产进行转移的目的最终是无法实现的。
本期说法律师: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刘禾(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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