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 白联洲 胡勇
一拍案情
2014年1月8日,胡不归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不归,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公司根据胡不归请求,没有再为胡不归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4年9月28日,胡不归以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随后,胡不归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胡不归的仲裁请求。胡不归遂起诉到法院。
二拍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费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胡不归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胡不归的诉讼请求。
胡不归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胡不归还是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承诺放弃社保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遂裁定驳回胡不归的再审申请。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王莅策律师认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事后反悔,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索赔养老保险损失,是不诚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情形的规定,不应当予以支持。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主动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并不罕见。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流动性强,有的因为已缴纳农保,有的因为担心社保异地转移难,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坚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避免与劳动者产生纠纷。
注明:案例来源江苏高院(2018)苏民申33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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