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佳)《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2018年12月28日,省人大召集生态环境、发改、经信等多个部门,召开《实施办法》实施座谈会。
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实施办法》的修订适应了四川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内容由原来的36条增加到88条。修订的主要内容集中在建立共同防治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突出重点区域和城市污染防治、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等方面,具有以下亮点:
首先突出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大格局。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尽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大气污染共同防治机制。
细化了管理制度和措施,强化了监管手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行大气污染有奖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突出了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大气污染防治。明确重点区域要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砖瓦、化工、垃圾焚烧等行业大气污染整治力度,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对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扬尘、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等方面的管控作了具体规定;对秋收季节秸秆露天焚烧、冬季熏制腌腊制品、重要节假日少燃放烟花爆竹和祭祀烧纸等污染防控作了明确规定。
突出了重污染天气应对,并对公众健康问题给予特别关注。明确了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建设中禁止使用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料;畜禽养殖企业(户)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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