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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还要赔偿 有没得道理哦?

来源:成都晚报 2018-12-21 09:07   https://www.yybnet.net/

◎ 陈良勇(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

故事检索

辞职与维权

何先生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为美好的职业生涯揭开了新的篇章。不料好景不长,雇主公司却不及时足额支付何先生的劳动报酬,并且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何先生心中甚是不悦,一怒之下向该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产生的赔偿金、补缴社保及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我们的工作中,基于不同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后,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正当权益呢?

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回放:

2002年9月,何先生签约某房地产公司。2015年6月2日,他的老东家却收到了何先生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该房地产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何先生劳动报酬、未依法为何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故何先生提出与该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其劳动赔偿金、补缴社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谓是多年的兄弟反目成仇。双方经协商无果,何先生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仲裁,紧接着又将自己多年的老东家告上了法庭,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均没有异议,但何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经济补偿金。可是雇主公司却认为,何先生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该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向何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案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关于预告解除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关于即时解除的规定。

在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何先生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是属于即时解除的情形。此外,关于该公司提出的“何先生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因而其无需向何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因为《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是劳动者单方无任何理由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由于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适用的情形不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的前提下,适用第三十八条“即时解除”的规定,即何先生不用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房地产公司还应当向何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有经济补偿金要看情况

◆案情回放:

该房地产公司在2015年6月2日收到由何先生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宣告双方长达十几年的劳动关系破产。解除劳动关系后,何先生要求他的老东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反目成仇,何先生怒火中烧,心想本来就不是自己的错,最后却无法得到赔偿。那么何先生应该通过什么样的程序和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经济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呢?

◆案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具体规定了17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十七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要注意6种情况下自己解除合同有经济补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在本案中,经双方确认,何先生在雇主公司工作时间为2002年9月-2015年6月(12年零9个月),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13年×8000元=10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当劳动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时,解决方式一般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顺序解决以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维权,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劳动争议采取仲裁前置的方式,即可以不经协商和调解直接去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必须经过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能起诉。

主张经济赔偿应找相应部门

◆案情回放:

在何先生向该房地产公司寄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其认为房地产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导致其生活困难,要求与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的50%经济赔偿金17331.1元,何先生是否能够获得该笔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又是如何计算的呢?

◆案件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称其确实拖欠了何先生的工资,按理说何先生应该获得经济赔偿金,但是法院却没有支持何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已超出法院的受理及审理范围,故何先生在本案中要求该房地产公司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以上四种情况都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只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即可。

○相关链接

劳动赔偿金和劳动补偿金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一样:劳动赔偿金的适用情形是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补偿金的适用情形是用人单位或者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当然也有部分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金额计算依据不一样:劳动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以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或者是双倍工资标准;劳动补偿金计算标准是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准。

(3)请求权利救济机构不一样:劳动赔偿金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劳动补偿金可以向法院主张。

(4)经济补偿金只能在离职的时候才能申请给予补偿,在职期间不能请求经济补偿金。

(5)两者不能同时适用: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适用、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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