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801号)
曾祥福:
我行于2014年12月15日与刘安泽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780022014000310号)、与四川祥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78020140000310号)、与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企业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德旌信联保字第WM1214-01号),2014年12月15日唐继波、曾祥福出具《个人(股东)连带责任保证函》,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贷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到期,利率为月8.9‰。本行已于2018年12月3日将此笔贷款转让给刘燕,信贷资产转让后,你需向受让方继续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请你方在本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到我行签署回执。联系电话08382553200
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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